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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是由从事和有志于我国农药科学发展与应用的管理机构、事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全国 。

本会的宗旨是: 以服务于政府和行业为宗旨,充分发挥自身在政府沟通和行业联系方面的优势,维护和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团结与协作,联合社会各界力量,形成整体优势,促进中国农药事业科学全面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zgnyxh.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订、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二) 协助农药主管部门研究农药发展趋势,参与制订发展规划;

(三) 协助农药主管部门宣传、贯彻落实农药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措施;

(四)向农药主管及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农药主管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农药有关环节的联系与沟通; 

(六)普及农药科技知识,推广农药新品种、新技术,引导科学合理使用农药; 

(七)促进农药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及农药学科发展; 

(八)开展与各国农药主管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九)研究国内外农药信息,开拓农药国际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 

(十)倡导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促进行业科学、全面、健康发展; 

(十一)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及诉讼、非诉讼法律业务方面的援助;  

(十二)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主办或联合主办农药刊物、信息网站; 

(十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成果评价工作; 

(十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从事农药行业相关的企业;

热心本会工作;

(三) 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较好声誉;

(四) 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义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简介 ;

2.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

(三)由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委托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相关工作。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会员中有影响力的;

  (二)在会员中有代表性的。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40-51人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8-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5日第三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须知 


1.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履行其义务; 
(三)热心本协会工作; 
(四)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较好声誉。 
2.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省(市)农药主管单位推荐;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3.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选举、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有委托协会承办维护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5.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6. 会员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7. 会员退会、自动退会或被除名,协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并收回其会员证书。

 

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会员管理,促进协会自身建设,更好的贯彻落实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从事和有志于我国农药科学发展与应用的管理机构、事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单位或个人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二、入会条件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履行其义务; 
(三)热心本协会工作; 
(四)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较好声誉。 
三、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省(市)农药主管单位推荐; 
(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五、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选举、被选举权; 
(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有委托协会承办维护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包括本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会员管理 
(一)会员均需由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底。未按时注册又无其它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至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退会名单。
(二)会员表现突出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协会将采取以下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授予先进单位(个人)荣誉称号;在媒体上宣传、表扬;推荐参加由政府或社会上组织的评选、评比活动;适当的物资奖励等。 
(三)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协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活动,如展览、培训、咨询及出版刊物等; 
    2.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3.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农药行业有关组织联络,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5.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6.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 
    7.有损于本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会员退会 
(一)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费和捐赠费。 
(三)会员退会、自动退会或被除名,协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并收回其会员证书和牌匾。 

附件: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会员备案表.doc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章程》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和农业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             企业    2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               企业     4000元/年  
    理事单位                  企业     2000元/年   
    会员单位                  企业      300元/年   
    二、交纳办法:
    1.每年1月至3月30日期间交纳年度会费,也可以按届(五年一届)一次性交纳。汇款请注明“会费”字样和会员名称至如下银行帐户:
    户    名: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开 户 行:农业银行北京朝阳路北支行
    账    号:040101040011445
    2.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6月30日之后入会的,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
    3.会员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4.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费和捐赠费。
    三、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其用途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2年7月11日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农业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下同)是团结、联系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非法人机构,应当遵守本协会章程,按照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专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 
(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 
(二)组织相关政策、技术培训及技术交流,指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 
(三)组织开展相关试验、示范活动,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四)倡导行业自律,鼓励诚信经营; 
(五)接受本专业领域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及服务,反映会员、行业的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充分利用农业、农资等宣传媒体、网站及会刊等平台,对本专业进行宣传、报导。 
(七)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贸交流活动,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由协会根据章程和工作需要设置,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按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登记。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设置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分支机构成员必须是协会会员,专业委员会由若干企业家、专家、学者、管理工作者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并设依托单位一家,承担分支机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员可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其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有较强的工作和议事能力,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分支机构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2次,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在分支机构闭会期间,可召开主任联席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参加,研究提交分支机构讨论决定的议题及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等事项。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工作的联络。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其领导成员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2届,主要领导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或负责人变更,原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新机构负责人移交印章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未经协会授权,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协会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宣传、推介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每年底至次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根据章程在授权范围内为协会发展会员,并及时上报协会秘书处注册。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不用“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全称,而擅自在分支机构前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或不按照协会要求吸收会员,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会费的; 
(五)未经协会允许,在国内、国际重大活动中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长期不开展工作或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 
(一)有偿服务的合法报酬; 
(二)成员单位和受益单位的支持; 
(三)社会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 
(四)协会分支机构补助。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属协会下设的非法人机构,不得设立独立的银行账号,其财务由协会分设科目,统一管理,经费收支按分支机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派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处理日常工作,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组织全国性或国际性业务活动,必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统一制定印章使用制度,印章由分支机构指定专人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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